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傑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林俊傑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1年3月20日起羈押在案,先予敘明。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另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將借提被告發監執行,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月22日雲檢文土10
1執緝42字第7768號函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覆同意借提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已於同年月30日將被告借提發監執行,有101年執緝土字第42號執行指揮書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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