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46號原告 曹錦進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圖陳錦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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