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49號原告 陳子鑫
林玳緯 林柏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娜清 、 李春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2,
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