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66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7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9月4日起至104年9月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訂約日臺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323%訂定,轉列催收款時年率則加1%計息,目前利率為年息2.172%。
(二)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自98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迭經催討,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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