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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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號被告乙○○上列原告甲○○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7日內墊支提解往返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現於花蓮監獄執行中,其提解往返費用為新台幣1,450元,經通知原告於文到3日內預納上開提解費用,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上開規定,通知被告墊支上開提解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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