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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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 劉嘉祐 相對人 劉淵漢
劉錦章 劉錦賜 劉俊傑
劉秀俊 劉家銘 劉又誠 劉泉源
劉鍊鑫 劉素娟 劉鴻文 劉柏君 劉其文 劉政潔 (即 劉煥文 之承受訴訟人)
劉桂珍 (即劉煥文之承受訴訟人)
劉俞呈 (即劉煥文之承受訴訟人)
劉振枝 劉淑孟
李肇唐 (即 劉淑珠 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琪 (即劉淑珠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觀
劉詩怡 劉亞倫 劉澤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除相對人劉淑觀外)各應給付相對人劉淑觀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劉淑觀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各項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32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第一審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各自負擔。嗣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14號(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另更正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為該第二審判決附表六所示比例,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第二審判決附表六所示比例負擔,嗣第二審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再以110年度上字第114號裁定(下稱更正裁定)更正第二審判決附表六關於共有人劉淵漢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爲「833329/00000000」,全案並已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歷審卷宗查核無誤。另本件經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迄今僅有相對人劉淑觀提出,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及相對人劉淑觀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兩造各應負擔之金額。
三、經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如計算書一所示,相對人劉淑觀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如計算書二所示。依系爭事件上開第二審確定判決暨更正裁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及更正之負擔比例核算各該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再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觀應互為給付之相等金額為抵銷後,確定兩造各應給付聲請人及相對人劉淑觀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如附表之「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應給付劉淑觀金額」欄所示,並均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計算書一: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參第一審卷一,頁78,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聲請人依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699號裁定繳納。第一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勘測並繪製測量成果圖之費用28,750元參第一審卷三,頁17、61、150、154、159,第一審法院106年10月12日囑託勘測函、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下稱清水地政)107年3月19日檢送複丈成果圖函、第一審法院107年8月31日囑託製作分割方案圖函、清水地政107年9月11日通知補費函、107年12月10日檢送複丈成果圖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三紙(金額分別為19,650元、4,150元、4,950元)影本。第一審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各不動產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之費用53,000元參第一審卷四,頁2、123,第一審法院108年8月19日囑託鑑定函、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鼎諭事務所)109年2月14日檢送不動產估價書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鑑定費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參第二審卷一,頁8,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合計:156,025元計算書二:相對人劉淑觀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勘測並繪製測量成果圖之費用5,250元參第一審卷三,頁150、159,第一審法院107年8月31日囑託製作分割方案圖函、清水地政107年12月10日檢送複丈成果圖函。另參本件卷附相對人劉淑觀所提出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金額4,950元)、聯行往來劃收遞送單(金額300元)影本。第一審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各不動產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之費用43,000元參第一審卷四,頁2、123,第一審法院108年8月19日囑託鑑定函、鼎諭事務所109年2月14日檢送不動產估價書函。另參本件卷附相對人劉淑觀所提出之鑑定費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合計:48,250元備註:相對人劉淑觀另陳報有支出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地政規費15,000元、清水地政104年3月9日土地分割複丈費2,400元等費用,惟經核均非系爭事件訴訟程序中所生之訴訟費用,爰不列入計算。
附表:
編號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新臺幣)應給付劉淑觀金額(新臺幣)1劉淵漢833329/0000000013,002元4,021元2劉錦章416671/000000006,501元2,010元3劉錦賜416671/000000006,501元2,010元4劉俊傑416671/000000006,501元2,010元5劉秀俊416671/000000006,501元2,010元6劉家銘208335/000000003,251元1,005元7劉又誠416671/000000006,501元2,010元8劉泉源659373/0000000010,288元3,181元9劉鍊鑫494536/000000007,716元2,386元10劉素娟512762/000000008,000元2,474元11劉鴻文436892/000000006,817元2,108元12劉柏君217902/000000003,400元1,051元13劉其文563474/000000008,792元2,719元14劉政潔149463/000000002,332元721元15劉桂珍149463/000000002,332元721元16劉俞呈149463/000000002,332元721元17劉振枝414868/000000006,473元2,002元18劉淑孟337156/000000005,260元1,627元19李肇唐125828/000000001,963元607元20李文琪125828/000000001,963元607元21劉淑觀337156/000000004,255元------22劉詩怡497120/000000007,756元2,399元23劉亞倫841297/0000000013,126元4,059元24劉澤嘉655114/0000000010,221元3,161元25劉嘉祐208335/00000000------0元說明:一、金額係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二、經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核算,聲請人原應給付相對人劉淑觀之訴訟費用額為1,005元,相對人劉淑觀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260元,惟就二者相同之額為抵銷後,僅相對人劉淑觀尚須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4,255元(即5,260-1,005=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