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育銘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7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王**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