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抗告人 石正芬
石宗坪 上一人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相對人 石賴雪子 (已歿)上列抗告人石正芬、石宗坪因相對人石賴雪子監護宣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之111年度輔宣字第4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前揭條文之立法理由亦有所載。
二、查抗告人石正芬、石宗坪對本院111年度輔宣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相對人石賴雪子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2年3月30日業已死亡,業據抗告人石正芬提出相對人死亡證明書為佐(見家聲抗字卷第5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核閱無誤(見家聲抗字卷第55頁),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達
法官顧仁彧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