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23號聲請人 佘盈瑩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847號),對受命法官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雖為共同被告 黃淵巽 之配偶,惟其時不知共同被告黃淵巽之交友情況,家中訊息亦由共同被告黃淵巽掌握,證人亦均稱係與共同被告黃淵巽聯繫,是共同被告黃淵巽所述應可採信,又其就所瞭解之情事業於警、偵中說明,且共同被告黃淵巽已坦承犯行,並供出上游,主嫌即共同被告 畢順興 亦已到庭,復有監聽譯文及相關證人筆錄在卷,本案已無串證之虞,另其父母均尚健在,子女甫出生不久,頗需其照料,其亦無任何客觀資料或跡象可證明具逃亡之虞,另既可透過監聽譯文、證人證詞及其與共同被告黃淵巽於警、偵說詞予以調查,自無對其羈押並與禁見之必要,是對其羈押並予以禁見,實有不當,況其前手臂因交通事故就診而需取出鋼釘,手臂內化膿嚴重,亦有具保停止羈押就醫之必要,爰請求撤銷受命法官之原羈押處分等語。
二、按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裁定,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21條規定須以「法院」裁定為之者,並不包括同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之羈押,是以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均有為羈押處分之權限。次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即準抗告),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再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準抗告亦準用之,同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復規範明確。另按,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羈押之必要性,以及執行羈押後,其羈押之原因是否依然存在,需否繼續羈押,均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背法令可言,且所憑之基礎事實判斷,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又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等旨,雖係將該第3款以犯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之規定,限縮在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始得施以羈押,但亦同時肯認此等羈押原因之成立要件,並不必達到如第
1款、第2款所規定之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之程度,而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亦即倘已具有較高合理之可疑,即屬該當,是以羈押審查程序之心證程度,本不以達致嚴格證明為必要(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
訴,嗣受命法官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罪嫌重大,且被告所涉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有逃亡及串證之虞等理由,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
102年10月11日起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㈡茲經本院調閱並檢視本案相關卷證後,認被告固否認犯行,
惟依被告原於警詢、偵查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淵巽之供承及證人 余仲翔 等人之供述,暨與前述證人供述相符之通訊監察譯文資料,足認被告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二罪之最輕本刑分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遑論被告所涉販賣毒品罪數非僅單一,而被告之子女雖仍年幼而需人照料,惟被告自承其子女係由婆婆照料,尚非無人照料,是依客觀社會通念,被告逃亡之蓋然率甚高,尚不因子女年幼、父母健在而有別。且被告陳述內容與共同被告黃淵巽之供述仍有差異,且一再反覆,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則受命法官因認被告確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尚非得以具保方式取代,經核合於經驗法則且於法有據,且被告手臂傷口雖有不適,並因而在高雄看守所就醫3次,惟醫師並無批註被告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按,此外被告亦無其他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