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貳公克)及香煙壹支(內含海洛因,無法剝離)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一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結案,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五二公克)及香煙一支,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調科壹字第○六○○○六六七七號鑑定通知書、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二月三月五日(92)宇鑑字第○二九六九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謝靜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