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盧文正 相對人 黃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七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次按債務人依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所供之擔保,係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故強制執行程序如因債權人之聲請撤回而不存在,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壢簡聲字第
16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擔保金(提存案號:105年度存字第1774號,下稱系爭提存事件)。
茲因相對人已於106年11月30日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474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以系爭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訴訟即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293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7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已終結,有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民事聲請撤回狀影本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訛。該停止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已因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撤回而不存在,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足資為憑,則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堪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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