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能量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惟意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乙○○所涉之違反商標法案件,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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