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960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李明源 定代理人債務人 吳炫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