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4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詮原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即黃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及臺北縣汐止市等地,並非本院轄區,且兩造間亦無關於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有原告所提出授信合約書一份可證,並為原告所自承,加之兩造所約定債務履行地,乃指此借款承辦分行即原告之新莊分行所在地,亦據原告 陳明 在卷,仍非本院管轄範圍,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及原告之聲請,移送於屬管轄法院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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