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朱宏霖
被 告 伍晉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8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2日下午5時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徐美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美婷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