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0號聲請人 林伶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星宇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