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許靜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許靜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5年6月5日│100,000元│FM一0六0二三│││1││桃園分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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