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述:「甲○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後,甫於
民國95年1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語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程序及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仍
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月22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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