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9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000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本票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381號、95年度執全字第3472號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迄未起訴,亦據本院查詢在案。是以,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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