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3號原告 黃志章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 律師被告 陳葉玉蘭
陳建吉 (原名: 陳明 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追加被告 沈芳羽
陳明將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葉玉蘭迄未清償系爭債權,且陳葉玉蘭就其名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陳葉玉蘭所有等情;惟陳葉玉蘭否認原告對其有系爭債權存在,故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48號案件受理(下稱另案),堪認本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遂於111年12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另案業於113年5月1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確定,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