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52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智暉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5年度偵字第52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以105年度偵字第52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年7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現金12萬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偵訊供述明確(見偵字卷第56至5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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