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1號抗告人 朱韻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翠枝 間清償提存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柏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