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調字第167號聲請人 洪偉榮 相對人 黃健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黃健倩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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