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09號聲請人 李映蓉 相對人 郭峻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訴訟卷宗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3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