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 林傳寶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 吳舜
吳舜吉 吳舜祈 吳舜同 劉吳良珠 上列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複代理人 薛宇婷 律師被告 吳碧釵
吳舜榮 侯吳鳳 朱林材格 林永政 林永淳 林芳瑟 林芳綉 林芳瑜 林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侯吳鳳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 侯吳鳳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將住於嘉義市○區○○街○○巷○○號4樓3之「侯吳鳳朱」書為住於嘉義市○區○○街○○巷○○號4樓3之「侯吳鳳珠」而提起訴訟,惟依原告於審理中所提卷附之戶籍謄本顯示,住於嘉義市○區○○街○○巷○○號4樓3之人係「侯吳鳳朱」,而非「侯吳鳳珠」,故原判決依原告所書,而為之記載「侯吳鳳珠」屬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為「侯吳鳳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杰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