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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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莘郡陳玄君陳秋君 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後毀諾,應就││「協商當時收入狀況?成立後共繳幾期?毀諾原因?」等││事項,再詳加說明及提出相關事證。│├───────────────────────────┤│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聲請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出租人 邱穩誠 ),其承租││人欄均為空白,情形為何?│├───────────────────────────┤│四、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自103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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