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秀惠 被告 盧仁傑 上列被告盧仁傑因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4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秀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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