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政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5年度偵字第93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共伍佰零參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色情光碟503片、盜版光碟12片(該署92年度保字第4136號),均屬違禁物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民國91年9月5日鑑識報告1份在卷可參,且上開扣案物業據被告自陳為其所有,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2日施行,修正後該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復按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像者,該猥褻影像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妨害風化、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被告所犯①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像罪嫌及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侵害著作權罪嫌部分,認定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為不起訴處分;就被告所犯②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4條之常業侵害著作權罪嫌部分,因該條於95年5月30日修正刪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案有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
(二)而扣案之色情光碟共503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刑法第23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像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警察局新莊分局91年9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查獲色情光碟清冊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15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保管字第5873號贓證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且前開光碟內容係男女裸露性器官、性交之畫面,堪認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此有光碟擷取畫面18張在卷可證,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影像附著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色情光碟共503片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沒收盜版光碟12片部分,被告固於偵查中坦承為其所有,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91年9月5日鑑識報告內容所示,係針對員警查獲本案時另外扣得之18,288片盜版電影光碟加以鑑識確認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非就本件聲請宣告沒收之光碟12片加以鑑識,又本院借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保字第4136號扣押物品,開封檢視後並無聲請意旨所指之盜版光碟12片,故無從認定確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從而,本件聲請沒收盜版光碟12片部分,猶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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