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紹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紹明於民國95年3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民國10
6年10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
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6日止累計77,555元未給付,其中76,762元為本金;625元為利息;1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紹明於民國93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6日止累計20,970元未給付,其中20,735元為本金;219元為利息;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紹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5日止累計10,719元未給付,其中9,038元為消費款;48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紹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5%│││76762元││6月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張紹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9%│││20735元││6月7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張紹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038元││6月6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