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5號債權人 吳漢章 債務人 陳錦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提出本票影本乙紙(票號
:WG0000000),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到期日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債權人具狀稱上開本票之提示日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其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