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0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固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父 賴火木 、母 賴趙嬌 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兄弟 賴錫慶 之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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