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王新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鄭筑安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30元【計算式:3×51×10-1,000=53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前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
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㈢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議
,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請說明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銀行公會針對民國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及協議方案為何?
四、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包含岳母補助款,請說明該補助款之性質?該補助款核撥單位為何機關?為何聲請人將該補助款計入聲請人之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岳母,每月扶養費1萬6,000元,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1萬6,000元之依據為何?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包含但不限於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其他兄弟姊妹?聲請人之配偶的其他兄弟姊妹可否分擔此扶養義務?如無法分擔此扶養義務,其緣由為何?等),並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之110年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聲請人之配偶之兄弟姊妹的姓名、年籍資料。
七、因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項下,記載岳母補助款之來源為退役半俸、每年年終慰問金、殘障補助及國保年金等補助,請陳報聲請人之岳母目前有無工作、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及聲請人之岳母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情形。如有,其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提出聲請人之岳母110年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七、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2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另應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2位未成年子女之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稅賦資料及上開2筆土地之價值證明。
十、聲請人陳報其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請提出該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現值為多少元。
、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回溯2年內),該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2年10月12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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