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聲請人 楊承樺
楊駿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空軍軍官學校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本件自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