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成選任辯護人柳馥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吳忠應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49、6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乙○○共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事實
一、甲○○、乙○○2人於民國107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均為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下稱枋寮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之人員,經指派於該鄉公所設立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枋寮殯葬所,包含火化場在內)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火化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裝罐)及火化場清潔、火化場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渠等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枋寮殯葬所工作分配表)」,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甲○○、乙○○2人均明知依枋寮鄉公所訂定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收費標準(下稱收費標準)」、「枋寮鄉殯儀館收費標準」及「屏東縣各鄉鎮市殯葬設施收費參考一覽表」等規定,在枋寮殯葬所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申請遺體火化之死者家屬只需依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火化規費給枋寮鄉公所,且規費已包括火化後撿骨裝罐,此外無須再繳納任何費用。詎甲○○、乙○○於108年1月起迄今,藉渠等辦理遺體火化之職務上行為,明知每具大體之火化,須於火化前3日完成預約登記,當日火化大體則須依照火化證明書遞送到枋寮鄉火化場之時間,依序排隊進爐火化大體,不得恣意更動或調整火化順序,竟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甲○○以其所有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1支(已扣案)與附表1至17所示殯葬業者 王光盛 等17人聯絡,並出面與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受殯葬業者交付之賄賂(俗稱火化撿骨紅包),於甲○○休假或不在場時,由乙○○出面向到場辦理遺體火化之殯葬業者收取賄賂款項,再交由乙○○保管。惟殯葬業者不願依序排隊等候,為求當下及日後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順利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便向死者家屬有所交待,均於到場火化遺體之當日,於遺體火化前,交付賄款給甲○○或乙○○。計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甲○○、乙○○因此取得之賄賂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1,900元賄款,渠等朋分後,每人各自收受25萬950元賄款(各次接續收賄內容詳如犯罪事實欄三及附表1至附表17)。
三、在上述甲○○、乙○○收受賄賂期間,殯葬業者有如下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事實:。
㈠龍圓生命 禮儀 社(下稱龍圓禮儀社)負責人王光盛(另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將每具大體為現金1,000元之賄款以橡皮筋夾在便當盒上之方式,當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3,000元予甲○○、乙○○。
㈡西遊生命境界會館(下稱西遊會館)負責人 謝鎧鴻 (另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2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2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現金6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4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6,400元予甲○○、乙○○。
㈢ 冠輝 禮儀社負責人 盧俊宇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3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3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如附表3所示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放置於香菸盒內,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當場交付賄賂予甲○○或乙○○收受,共計2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3,200元予甲○○、乙○○。
㈣龍騰生命禮儀社(以下簡稱龍騰禮儀社)負責 古旻仙 (另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4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4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如附表4所示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包在衛生紙內,復將衛生紙夾放在火化許可證內,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當場交付予甲○○或乙○○收受,共計10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0,000元予甲○○、乙○○。
㈤ 瑞興 禮儀社負責人 陳國瑞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5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5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現金1,0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29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9,000元予甲○○、乙○○。
㈥ 豐仁 禮儀社負責人 陳永慶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6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6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的小置物盒,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90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4萬5,000元予甲○○、乙○○。㈦道德禮儀社負責人 張金城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7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7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77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8萬8,500元予甲○○、乙○○。
㈧ 福奇 禮儀社員工 盧偉煌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8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8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2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6,000元予甲○○、乙○○。
㈨ 祥聖 生命禮儀社(以下簡稱祥聖禮儀社)員工 林昱岑 (另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9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9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或是大辦公室內,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匯款,交付予甲○○或乙○○,共計70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70,000元予甲○○、乙○○。
㈩ 水成 石材行負責人 林永源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0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0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600元至2,000元不等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05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7萬5,600元予甲○○、乙○○。
金寶城 禮儀社負責人 何寶城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1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1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1,0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4,000元予甲○○、乙○○。
昆俐 禮儀社負責人 林旭屏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2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2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2,000元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內,交付甲○○,共計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6,000元予甲○○、乙○○。
龍盛 禮儀社負責人 陳麗文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3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3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放在骨灰罈的紙箱內,再放置於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撿骨室旁邊,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3,000元予甲○○、乙○○。
合興禮儀社負責人 阮文得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4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4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交付於甲○○或乙○○,共計2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000元予甲○○、乙○○。
大晉 禮儀社負責人 黃俊榮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5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5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600元至1,000元不等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或是大廳內,交付於甲○○或乙○○,共計4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4萬1,600元予甲○○、乙○○。
石心 禮儀社負責人 林忠志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6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6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以每具大體為2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600元予甲○○、乙○○。
揚善 禮儀社負責人 王証豊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7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7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或是大廳內,交付於甲○○或乙○○,共計37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3萬7,000元予甲○○、乙○○。
四、嗣於111年3月14日下午,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南調組)人員持搜索票至枋寮殯葬所火化場執行搜索時,當場在乙○○身上查扣其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現金1萬0,800元、OPP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乙○○枋寮地區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乙○○合會資料1件及合會資料㈠、㈡各1件及非乙○○所有之110年枋寮火化場實聯制登記表1本、火化許可證1件、火化場員工工作記事表1件、枋寮鄉公所殯葬管理所簽到(退)簿1件等物。另在甲○○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在甲○○所攜帶之包包內及房間內查扣上開甲○○之手機1支,及甲○○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1萬7,500元(內含1萬4,700元【無紅包袋裝】、2,600元【紅包袋裝】、200元【紅包袋裝】)、牛皮紙袋1個(內含現金2萬元【千元鈔20張】)、紅包袋8個(除1個空紅包袋,其餘分別內裝600元、1,500元、2,000元、100元、600元、1,200元、200元)、539簽單1件、甲○○枋寮地區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吳○晴郵局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甲○○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甲○○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並在其枋寮火化場辦公處所查扣其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茶葉罐1個、手寫紙條1件及非其所有之電腦設備(火化場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滑鼠各1個)等物。並由被告甲○○、乙○○2人於本案偵查中之111年5月6日,各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
五、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中所引用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而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甲○○、乙○○2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55至156頁、本院卷二第33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廉政官詢問、偵訊、羈押庭
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卷一1至14頁、偵3449卷三第41至54頁、偵3449卷三第61至68頁、偵3449卷三第225至231頁、供述卷一第18至39頁、偵3449卷九第189至202頁、供述卷一第58至76頁、偵3449卷二一第155至161頁、第325至326頁、偵3449卷二一第513至517頁、第523至524頁、本院卷一第133至159頁、本院卷二第90至95頁)及被告乙○○於廉政官詢問、偵訊、羈押庭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供述卷一第77至85頁、偵3449卷三第93至95頁、第213至219頁、偵3449卷四第23至36頁、偵3449卷四第67至79頁、偵3449卷十三第241至260頁、偵4339卷十三第265至271頁、偵3449卷二一第163至182頁、第319至321頁、第327至331頁、本院卷一第133至159頁、本院卷二第90至95頁),並有下列證據足以佐證:
⒈人證部分:
證人 歐陽吉倉 (時任枋寮殯葬管理所所長)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34至439頁、偵3449卷一第205至207頁)、證人 董佳琪 (時任屏東縣葬儀公會總幹事)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40至443頁、偵3449卷一第237至239頁)、證人 郭芷鈴 (龍騰生命禮儀公司員工)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52至454頁、偵3449卷一第177至179頁)、證人 郭明同 (福奇禮儀企業負責人)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3449卷一第195至202頁、偵3449卷一第189至191頁)、證人 林秉毅 (時任枋寮火化場服務員)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3449卷一第195至202頁、第219至221頁)。
⒉書證與物證部分:
屏東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104年10月22日屏縣葬商(境)字第104061號函(供述卷一第444頁)、屏東縣政府105年8月24日屏府政預字第10528168900號函及參加人員簽到名冊(供述卷一第446至448頁)、屏東縣政府106年7月11日屏府民殯字第10623348000號函(供述卷一第450至451頁)、現場蒐證照片(非供述卷一第230至231頁、第480頁、非供述卷二第928頁、偵3449卷一第43至44頁、第55至61頁、第63至65頁、第69頁、第71至76頁)、被告甲○○與被告乙○○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525至1526頁)、枋寮鄉公所火化場業務職掌表(偵3449卷一第23頁)、檢舉人A1手繪置放賄款之現場圖(偵3449卷一第53頁)、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職務(勘驗)報告及照片(偵3449卷一第131至133頁)、枋寮鄉立殯葬管理所業務規費收入日報表(偵3449卷二第17至88頁)、領據(偵3449卷二第277頁、第371頁)、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編號6-12(治喪明細表)(偵3449卷三第19至23頁)、廉政官製作之被告甲○○、乙○○收賄表(偵3449卷三第71至7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逮捕通知(偵3449卷三第97至100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製作職務報告(偵3449卷三第129頁)、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第
706、707號)(偵3449卷二一第333至335頁、第337至339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3年4月23日簽呈暨宣導事項告示牌與宣傳單影本(偵3449卷二一第409至415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偵3449卷二一第451至455頁、第459至462頁、第464至467頁、第471至474頁、第476至480頁、第482至485頁、第488至491頁、第495至498頁、第501至504頁、第507至51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111年度偵字第6828號緩起訴處分書(偵3449卷二一第587至629頁)、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1045號)、(111年度保字第1046號)(偵6828卷第355至365頁)、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成保管字第342號)(本院卷一第95至102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1642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87至18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1824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93至195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199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99至20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2151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11至21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934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27至22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28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37至23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48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41至24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9日屏檢錦溫111偵3449字第1129025520號函(本院卷一第279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1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1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檢舉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1日屏檢錦實112蒞2979字第1129028521號函及所附被告甲○○、乙○○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一第291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7月3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2056號函所附被告甲○○、乙○○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一第293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0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32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7至29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9至30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3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1至30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3至30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5至30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17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7至30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44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1至31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5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3至31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66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5至316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7至318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9至320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6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1至322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3至324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9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5至32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3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7至32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6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9至33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3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1至33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3至33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5至33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1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7至33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31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1至34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5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3至344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66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5至346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7至348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9至350頁)及附表1至17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查。
㈡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公務員,其前段所謂「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即學理上所稱「身分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服從義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均屬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甲○○、乙○○為前揭行為時,均係枋寮鄉公所依據臨時人員勞動契約僱用之臨時人員,並派任於枋寮殯葬所,負責受理枋寮殯葬所有關火化場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渠等並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火化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裝罐)及火化場清潔工作業務一情,除據被告甲○○(見供述卷一第1至3、第22頁、偵3449卷三第61至63頁)、乙○○(見供述卷一第78至80、第99至100頁、第120至122頁、偵3449卷三第93至95頁)自承在卷外,並有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7年12月27日枋鄉行政字第107316993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24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3月29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04036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25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7月2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08343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6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枋鄉行政字第108312679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7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12月31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17268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8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3月31日枋鄉行政字第109303537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9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6月19日枋鄉行政字第109307495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0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9月11日枋鄉財行字第109311927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1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12月1日枋鄉財行字第109314715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2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3月15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03219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3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6月29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0818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4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9月03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11942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5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12月30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18534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6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1年3月22日枋鄉財行字第11130465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7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1年4月8日枋鄉政風字第11130524300號函所附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殯葬管理所甲○○、乙○○業務項目、環境與設備責任區域分配表、殯葬管理所人員管理、殯葬管理所業務現況、枋寮鄉立殯葬管理所工作規定(偵3449卷二一第387至403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政風室111年5月2日枋政字第111028號函及所附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僱工契約書(107年上半年,起訴書誤載為106年)2份、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29日簽呈2紙、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人員106年下半年度工作表現評審表、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僱工契約書(107年下半年)2份、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7年6月8日、107年6月20日簽呈2紙、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人員107年上半年度(起訴書誤載為107年下半年)工作表現評審表(偵3449卷二一第417至433頁)、枋寮鄉立火化場收費標準(偵3449卷二一第437頁)、屏東縣枋寮殯葬管理所「辦理火化案件流程」圖(偵3449卷二一第439頁)等件在卷可稽。故被告2人於案發時均係受枋寮鄉公所聘用,又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枋寮殯葬所工作分配表)」職司負責受理枋寮殯葬所有關火化工作業務之工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是被告2人乃均係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應屬明確。
㈢公訴意旨固然另就附表2主張西遊會館負責人謝鎧鴻尚有就亡
者 林珮玟 行賄600元予被告乙○○、甲○○2人,繳款編號041366,火化日期為109年1月10日,行賄 金額 600元云云,惟查卷附之廉政官製作之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7頁)及西遊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72至159頁、偵3449卷二第89至222頁、偵3449卷十第171至258頁、偵3449卷十四第83至170頁)均未見載有上開亡者姓名、繳款編號等資料之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難認公訴意旨上開主張有何憑據,故本院認為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主張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足徵被告甲○○、乙○○2人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
符,自堪採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賄賂方面觀之,行為人所收受賄賂,若非可認屬一般餽贈者,不論係以任何名義或變相給付,均屬之,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從職務上之行為觀之,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如有以收受賄賂作為踐行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者,且踐行職務上行為,該罪即告成立,並不以受賄方完成行賄方所預期之目的為限。查:依前開證人之證述,對照事件進行之時序與時間之密接上觀察,被告2人各次收受賄款之時間及金額,顯與遺體火化等被告2人職務上行為之內容,具有對價關係,應無疑義。是核被告甲○○、乙○○2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㈡被告2人犯罪次數之說明: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辯護
:希望以死亡火化人數、日期單獨論斷等語(本院卷二第100頁),被告乙○○之辯護人則為被告乙○○辯護: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各次收受禮儀社之「火化撿骨紅包」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行為態樣均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均為同一法益,時間緊接或重疊,交付及收受之目的益均相同等情,應屬集合範為一罪為法律上之評價(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參照)等語(本院卷一第173頁)。經查:本案被告甲○○、乙○○各次索賄之對象分別為犯罪事實欄三㈠至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並非逕行分別對附表1至17所示亡者家屬行賄,又被告2人收賄次數依附表1至17之編號可知為2次至177次,收取紅包之數量甚多,且依附表1至17所示之收賄時間橫跨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時間亦長,又因次數頻繁,被告2人向各該殯葬業者收取紅包之時間多有重疊,則被告甲○○、乙○○2人主觀上可否區分各次收取賄賂之行為係針對附表1至17所示各該亡者家屬所為,實非無疑。反之,被告2人係向犯罪事實欄三㈠至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收取紅包既為渠等坦承不諱,渠等主觀上自可知悉係向上開特定之17人收取賄賂,堪認渠等主觀上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各自有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渠等各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多次收取賄賂之行為不過僅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甲○○之辯護人認為應以死亡火化人數、日期單獨論斷云云,本院認為尚難憑採。至被告乙○○之辯護人認被告乙○○及甲○○所為本案全部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行為集合犯云云,而細查其所引用之9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係針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所指投票行賄罪(修正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所為之解釋,固然投票行賄罪本質上具有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然與本案殯葬所公務員收取火化撿骨紅包賄賂之行為實屬有別,本案收取火化撿骨紅包賄賂之行為客觀上並不需要反覆延續實施始能達其收受賄賂之目的,自難認被告2人之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行為集合犯,故被告乙○○之辯護人上開辯詞亦難憑採。綜上,被告2人就附表1至17所示各次向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收取賄賂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上,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應按亡者人數各別論罪予分論併罰,容屬有誤,亦予指明。
㈢被告2人就附表1至17共17次所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2人就上開17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乙○○2人就上開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均自白不諱,業如前述,並於111年5月6日各自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有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第706、707號)在卷可按(見偵3449卷二一第333至339頁),是就被告2人所為上開17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
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藉由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其危險及惡性均甚於單獨正犯,故刑法中不乏對共同正犯加重處罰之規定(如刑法第
222條第1項第1款、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而公務員利用公務行政體系上下指揮監督或彼此平行連結之模式集體貪污,擴大犯罪規模,使犯罪易於遂行,且難以查獲,相較單獨正犯尤無從等同視之,倘因涉案者為複數行為人,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即可邀減刑寬典,不但有違共犯責任理論,且無異變相鼓勵公務員糾眾集體貪污,殊悖貪污治罪條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甲○○、乙○○2人共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如共同收取之賄賂達5萬元已上,揆諸上開判決意旨,不得以渠等犯罪人數為2人而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而邀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減刑寬典。查被告2人就除附表
7、9、10以外其餘附表1至17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3,000、26,400、23,200、10,000、29,000、45,000、6,000、14,000、6,000、13,000、1,000、41,600、2,600、37,000元,均為5萬元以下,衡酌渠等犯罪情節、手段,並非怙惡不悛,手段亦尚屬平和,對於枋寮殯葬所之公務運作,亦未肇生過大損害及影響,應認渠等情節均屬輕微,是被告2人所為上開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2人就附表7、9、10所示各次犯罪所得分別為88,500、70,00
0、75,600元,均為5萬元以上,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⒊另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之辯護人固然為被告甲○○辯護有供出共同被告乙○○而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本院卷二第102至103頁),然據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可知本案係由該署接獲檢舉人指稱枋寮殯葬所有2名男性服務員收受殯葬業者賄賂,替行賄業者安排較佳的火化時間,並經檢舉人指認,並非經被告甲○○之供述而查獲同案被告乙○○等語,此有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1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1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檢舉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9頁)等件存卷可憑。另自卷附之本院通訊監察書可知被告乙○○自110年2月24日起早經廉政官以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此有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0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亦可佐證上開職務報告所述確屬有據,且本案於搜索當天即111年3月14日除對被告甲○○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外,亦同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顯然並非單以被告甲○○之供述即認定被告乙○○涉入本案,故本案既非因被告甲○○之供述而查獲共同被告乙○○,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⒋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始有其適用。至被告之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個人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均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輕重所應參酌之一般事項,苟非其犯罪具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堪憫恕者,尚難遽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本案被告甲○○及乙○○之辯護人固然均為被告甲○○、乙○○2人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卷一第144頁、本院卷二第102至103頁),惟考量被告2人身為枋寮殯葬所之公務員,且自承知悉收受殯葬業者紅包賄賂乃係殯葬所早已嚴加禁止之陋習(本院卷依第145至146頁),不僅令國人在喪親之餘尚需承受毫無必要之支出,且嚴重破壞國家管理殯葬所之形象,又被告2人犯罪時間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多次收賄,期間超過3年,收賄之殯葬業者多達17家,收賄金額合計高達50萬1,900元, 顯然渠 等所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時間甚長、次數甚多、收賄之金額亦不低,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就附表1至17所示17次犯行各別減刑後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即3年6月、1年9月,客觀上尚無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情事,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之必要,並予敘明。
⒌被告就附表甲○○、乙○○2人就除附表7、9、10以外其餘附表1
至17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4次),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適用,依刑法第70條規定有2種以上刑之減輕者,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甲○○、乙○○2人於案發時既身為公務員,本應恪遵
職責,清廉自持, 詎渠 等不思杜絕足以敗壞國家公權力形象的紅包文化,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僅為貪求個人不法私利,即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於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為附表1至17所示收受賄賂行為,收受賄賂金額高達50萬1,900元,亡者人數更多達720人,除對當地公務員之廉潔形象產生損害,亦嚴重減損公眾對於國家整體公務員品格操守及公權力之信賴,渠等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甲○○為主要出面向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取賄賂之人,被告乙○○則係於被告甲○○休假或不在場時,出面收取賄賂款項之人,共犯間之犯罪分工程度為甲○○居於主導地位:惟考量被告2人於犯後均已能坦承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態度尚屬可取;並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發生前均無犯罪前科,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77至79頁),渠等素行堪認良好;又被告甲○○於審理時自承:高職畢業,已婚,有二子均未成年,家中有父母、小孩需要伊撫養,名下無財產,有負債,負債幾十萬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被告乙○○於審理時自承:案發時擔任火或遺體約聘雇人員,8、9年前開始做到本案被查獲之後就沒做,月收2萬6,000元至2萬8,000元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另被告甲○○係低收入戶,其父親 許來文 罹患「冠狀動脈疾病、心室顫動、呼吸衰竭」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有被告甲○○之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許來文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65至169頁),及檢察官、被告甲○○、乙○○及渠等辯護人對於量刑之意見等情(本院卷二第100至10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未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之罪質、行為態樣、犯罪頻率、犯罪動機等因子,整體考量各別犯罪間之關聯性,逕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2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以本件被告2人所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17罪之罪質、行為態樣均相同、全部17罪之犯罪時間、地點亦均相近,且目的均係為牟取不法金錢利益,暨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就被告2人所犯上開之罪,定渠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被告甲○○、乙○○2人及渠等辯護人均請求宣告緩刑(本院卷二
第102至103頁),惟被告2人經本院於主文所宣告之執行刑均已超過2年,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本不符緩刑之要件,自不應給予緩刑,併予敘明。
㈧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
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甲○○、乙○○2人就所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既均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爰斟酌被告2人前述之犯行情狀各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期間。又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故被告既經本院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乃擇其各罪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執行之。
四、沒收方面: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1支為被告甲○○所有等情,有前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查,而被告甲○○於審理中自承係與附表1至17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聯絡用以收賄之工具(本院卷二第98頁),足認係被告甲○○所有且供附表1至17等17次犯罪所用之工具,爰依上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至17各「主文欄」項下宣告沒收。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是符合上開規定之犯罪,自應就犯罪所得財物,諭知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無例外,以澈底剝奪貪污犯罪之所得財物。至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或被告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如有不法所得者,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利偵查、審判,俾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與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自應一併適用,不可混淆。是被告犯上述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剝奪貪污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乙○○2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收受之賄賂即犯罪所得,為被告2人於審理時自承均已於偵查中繳回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且被告2人並於111年5月6日各自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等情,亦經本院認定如上,而無庸再諭知追徵其價額,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附表一編號1至17各「主文欄」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據被告2人於審理時供述均非渠等犯罪所用
之物(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且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無證據可認為本案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自不應宣告沒收,復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孟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出處主文欄1犯罪事實三㈠①證人王光盛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供述卷一第177至189頁、偵3449卷二第357至365頁、偵3449卷四第195至199頁、第231至234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②廉政官製作之龍圓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4頁)③龍圓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供述卷一第191至215頁、非供述卷一第44至69頁、偵3449卷二第293至343頁、偵3449卷四第203至228頁、偵3449卷十第41至66頁)④龍圓禮儀社王光盛111年3月14日所繪製火化場辦公桌位置圖(供述卷一第216頁、偵3449卷一第345頁)⑤龍圓禮儀社王光盛手機畫面截圖(供述卷一第217至219頁)⑥龍圓禮儀社王光盛與甲○○之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25至29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 伍佰 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2犯罪事實三㈡①證人謝鎧鴻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25至233頁、偵3449卷二第225至241頁、偵3449卷四第11至15頁、第19至22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②廉政官製作之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7頁)③西遊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72至159頁、偵3449卷二第89至222頁、偵3449卷十第171至258頁、偵3449卷十四第83至170頁)④西遊禮儀社謝鎧鴻111年3月14日所繪製火化場辦公桌位置圖(供述卷一第234頁)⑤西遊生命淨界會館員工謝鎧鴻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1至33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3犯罪事實三㈢①證人盧俊宇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40至244頁、偵3449卷二第271至273頁、偵3449卷四第129至133頁、第185至189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②廉政官製作之冠輝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6頁)③冠輝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162至207頁偵3449卷二第251至260頁、偵3449卷四第137至184頁、偵3449卷十第91至112、117至166頁、偵3449卷十五第173至218頁)④冠輝禮儀社負責人盧俊宇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5至36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之。4犯罪事實三㈣①證人古旻仙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61至270頁、偵3449卷三第31至35頁、第37頁、偵3449卷四第235至239頁、第265至268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②廉政官製作之龍騰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5頁)③龍騰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210至229、237至238頁、偵3449卷三第25至27頁、偵3449卷四第243至262頁、偵3449卷十第71至90頁、偵3449卷十四第59至78頁)④龍騰禮儀社負責人古旻仙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7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5犯罪事實三㈤①證人陳國瑞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76至284頁、偵3449卷一第293至302頁、第301至302頁、偵3449卷五第249至251頁、第315至321頁、偵6828卷第199至200頁)②廉政官製作之瑞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6頁)③瑞興禮儀社陳國瑞111年3月14、15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供述卷一第285頁)④瑞興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241至297頁、偵3449卷一第267至289頁、偵3449卷五第255至312頁)⑤瑞興禮儀社負責人陳國瑞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一第239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6犯罪事實三㈥①證人陳永慶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01至309頁、偵3449卷六第239至244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②廉政官製作之豐仁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4至55頁)③豐仁禮儀社陳永慶111年4月1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供述卷一第310頁)④豐仁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301至479頁、偵3449卷六第19至228頁、偵3449卷十二第11至189頁、偵3449卷十五第227至407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7犯罪事實三㈦①證人張金城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14至320頁、偵3449卷七第487至491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②廉政官製作之道德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0至53頁)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④道德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486至926頁、偵3449卷七第19至481頁、偵3449卷十一第21至373頁、偵3449卷十四第325至512頁、偵3449卷十六第5至167頁)⑤道德禮儀社張金城111年4月1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偵3449卷七第483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8犯罪事實三㈧①證人盧偉煌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21至325頁、偵3449卷八第427至430頁、偵6828卷第235至237頁)②廉政官製作之福奇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3頁)③福奇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935至958頁、偵3449卷八第15至424頁、偵3449卷十第13至36頁、偵3449卷十四第11至24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9犯罪事實三㈨①證人林昱岑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26至330頁、偵3449卷九第157至160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②廉政官製作之祥聖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8至49頁)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④祥聖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961至1102頁、偵3449卷九第15至153頁、偵3449卷十第263至396頁、偵3449卷十一第5至9頁、偵3449卷十四第175至312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10犯罪事實三㈩①證人林永源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31至337頁、偵3445卷五第237至239頁、偵3449卷十三第7至10頁、偵3449卷十三第13至17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②廉政官製作之水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15至116頁)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④水成石材行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106至1234頁、偵3449卷五第23至233頁、偵3449卷九第215至423頁、偵3449卷十三第31至239、279至487頁)⑤水成石材行負責人 林水源 與被告甲○○、乙○○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40至42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之。11犯罪事實三①證人何寶城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45至354頁、偵3449卷十六第251至255頁、第257至260頁、偵6828卷第227至228頁)②廉政官製作之金寶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38至1239頁)③金寶成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40至1267頁、偵3449卷十六第169至250頁)④金寶成禮儀社負責人何寶城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268至1270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12犯罪事實三①證人林旭屏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55至360頁、偵3449卷十九第303至309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②廉政官製作之昆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71至1273頁)③昆俐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75至1280頁、偵3449卷十九第21至209頁)④昆俐禮儀社負責人林旭屏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281至1286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13犯罪事實三①證人陳麗文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61至364頁、第368至372頁、第374至378頁、偵3449卷二十第135至138頁、偵6828卷第187至188頁)②廉政官製作之龍盛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87至1288頁)③龍盛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90至1313頁、偵3449卷十六第23至140頁、偵3449卷二十第15至132頁)④龍盛禮儀社負責人陳麗文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373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14犯罪事實三①證人阮文得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79至386頁、第400至404頁、偵3449卷二十第243至246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②廉政官製作之合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398至399頁)③合興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316至1319頁、偵3449卷十六第285至372頁、偵3449卷二十第151至160、163至240頁、偵3449卷二一第121至124頁)④合興禮儀社負責人阮文得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390至397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15犯罪事實三①證人黃俊榮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408至413頁、偵3449卷十七第127至131頁、偵6828卷第193至194頁)②廉政官製作之大晉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320至1321頁)③大晉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322至1409頁、偵3449卷十七第13至124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沒收之。16犯罪事實三①證人林忠志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414至420頁、偵3449卷十八第307至311頁、偵6828卷第235至237頁)②廉政官製作之石心生命禮儀公司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410至1419頁)③石心生命禮儀公司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420至1445頁、偵3449卷十七第155至184、187至320頁、偵3449卷十八第303頁)④石心生命禮儀公司負責人林忠志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446至1447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17犯罪事實三①證人王証豊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21至425頁、偵3449卷十八第399至401頁、第405至407頁、偵3449卷二十第249至253頁、第337至340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②廉政官製作之揚善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26頁)③揚善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449至1522頁、偵3449卷十八第325至398頁、偵3449卷二十第259至272、275至334頁)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附表1:
龍圓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龍圓044295 莊英仔 110/03/23100013,0002龍圓044360 林潘美雪 110/04/0310003龍圓044635 張柯春女 110/05/1210004龍圓044949 黃素月 110/06/2710005龍圓045152 朱復到 110/07/2910006龍圓045204 曾陳錦菊 110/08/0710007龍圓045234 傅正忠 110/08/1410008龍圓045600 易潘和枝 110/10/1310009龍圓045672 洪賜道 110/10/25100010龍圓045692 陳潘梅花 110/10/28100011龍圓045867 潘進生 110/11/26100012龍圓045945 羅清萬 110/12/08100013龍圓 空白 尤敏勝 110/12/101000附表2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西遊041355 林秀菊 109/01/0860026,4002西遊041365 廖詹碧連 109/01/106003西遊041421 李水永 109/01/186004西遊041516 梁阿節 109/02/016005西遊041607 賴范谷妹 109/02/126006西遊041701 李潘富美 109/02/246007西遊041768 張林 昭蓉109/03/036008西遊041850 楊建雄 109/03/136009西遊042163 卓文雄 109/04/2860010西遊042491 紀秋得 109/06/1860011西遊042568 黃有福 109/06/3060012西遊042586 郭添樹 109/07/0260013西遊042727 劉明正 109/07/2260014西遊042910 黃吳美珠 109/08/2060015西遊042975 陳偉宗 109/09/0160016西遊043107 許洪麗 109/09/2660017西遊043220洪 陳碧珠 109/10/1560018西遊043294 李金河 109/10/2760019西遊043454 陳秋成 109/11/2160020西遊043689 朱沈盆 109/12/2660021西遊043814 彭德兵 110/01/1460022西遊043881 黃明月 110/01/2160023西遊044120 季邦鳳 110/02/2460024西遊044216 許喜義 110/03/1160025西遊044265 江惠珠 110/03/1960026西遊044432 劉博隆 110/04/1360027西遊044491 阮俐云 110/04/2160028西遊044836 衛竹英 110/06/0960029西遊044915 張增文 110/06/2260030西遊045003 鍾雪芳 110/07/0560031西遊045049 陳碧紅 110/07/1360032西遊045103 林曾綉鑾 110/07/2160033西遊045382 王翁靜 110/09/0960034西遊045470 湯先雲 110/09/2460035西遊045536 陳林金生 110/10/0260036西遊045644 林萬山 110/10/2160037西遊045762 陳家英 110/11/0960038西遊045925 蘇娘妹 110/12/0560039西遊045965 蕭應麟 110/12/1160040西遊046014 張豐榮 110/12/2060041西遊046104 陳春茂 111/01/0360042西遊046283 陳福章 111/01/2760043西遊046378 趙應麟 111/02/1160044西遊046496 蘇有全 111/02/24600附表3:
冠輝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冠輝038985 陳林阿瓊 108/01/18100023,2002冠輝039016 許炎子 108/01/2310003冠輝039179 余何金鳳 108/02/1810004冠輝039710 許志民 108/05/0710005冠輝040004宋 陳秀里 108/06/2110006冠輝040453 歐文昌 108/08/2310007冠輝040487王 陳銀牒 108/08/3010008冠輝040579 余榮坤 108/09/1310009冠輝040770 莊鄭蘭香 108/10/13100010冠輝041137 宋連協 108/12/08100011冠輝041570 林蘇素珠 109/02/06100012冠輝041642 陳茂榮 109/02/16100013冠輝041696 林秉緯 109/02/22100014冠輝042445 宋振坤 109/06/11100015冠輝042852 李張綉絨 109/08/10100016冠輝042984李 陳阿金 109/09/03100017冠輝043214 謝金錠 109/10/14100018冠輝043950 盧天蔭 110/01/30100019冠輝044001 許周快 110/02/07100020冠輝044586楊黃日110/05/05100021冠輝044622 楊慶雄 110/05/10100023冠輝044963 李隆郁 110/06/29100024冠輝046501 蔡愛 111/02/25120025冠輝046528 盧美燕 111/03/01附表4:
龍騰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龍騰039978 黃文貞 108/06/18100010,0002龍騰040069 陳李水忍 108/06/3010003龍騰041099 陳卓文葉 108/12/0310004龍騰041385 黃美綺 109/01/1310005龍騰042297 陳江 阿定 109/05/1810006龍騰042926 呂楊罔世 109/08/2210007龍騰043696 吳無意 109/12/2710008龍騰045282 陳寶珠 110/08/2110009龍騰046096 李侗龍 111/01/02100010龍騰046476 羅曾月英 111/02/221000附表5:
瑞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瑞興039062 李高玉霞 108/01/29100029,0002瑞興039529 葉傅準 108/04/0610003瑞興039540 林洪茶 108/04/0910004瑞興039578 李順榮 108/04/1510005瑞興039629 顏鄭芸 108/04/2410006瑞興039922 王春雄 108/06/1010007瑞興040023 蔡永明 108/06/2410008瑞興040035 潘博文 108/06/2610009瑞興040078 黃董秀敏 108/06/30100010瑞興040087 陳麗輝 108/07/03100011瑞興040173 吳永能 108/07/16100012瑞興040338 陳國龍 108/08/04100013瑞興040625 徐國川 108/09/20100014瑞興041384 楊朝元 109/01/13100015瑞興041396 吳雪 109/01/14100016瑞興041499 潘罔好 109/01/30100017瑞興041565 蔡張養 109/02/05100018瑞興041891 黃鄞秀英 109/03/20100019瑞興042624 孔傳忠 109/07/08100020瑞興042809 張蕭雪 109/08/03100021瑞興042820 謝阿梅 109/08/05100022瑞興無法辨識 謝基成 109/11/24100023瑞興043956 周劉紉 110/01/30100024瑞興045582 陳金印 110/10/09100025瑞興045951 鄭陳愛 110/12/08100026瑞興046206 蔡合 (起訴書誤載載「蔡和」,經檢察官當庭更正)111/01/17100027瑞興046398洪文福111/02/13100028瑞興046482 周方鳳娥 111/02/22100029瑞興041309 賴鄭玉桂 109/01/021000附表6:
豐仁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豐仁039217 陳勝壽 108/02/2350045,0002豐仁039246 蘇商源 108/02/275003豐仁039258 曹嫚玲 108/03/015004豐仁039259 張建誠 108/03/015005豐仁039284 莊金泉 108/03/055007豐仁039468 薛春桂 108/03/305008豐仁039660 陳郭宋利 108/04/285009豐仁039741 李萬發 108/05/1350010豐仁039756汪 郭玉嬌 108/05/1650011 豐仁空白 唐道華 108/05/2350012豐仁040000 莊翔智 108/06/2150013豐仁040246 陳鴻敏 108/07/2650014豐仁040539 黃金枝 108/09/0750015豐仁040636潘修諄108/09/2150016豐仁040686 蔡樊彬 108/09/3050018豐仁040735 鄭蘇年 108/10/0850019豐仁040822 陳春福 108/10/2150020豐仁040884林 陳秀琴 108/10/3050021豐仁040913 黃鴻文 108/11/0450022豐仁040921 陳麗君 108/11/0550023豐仁040963 郭甘金葉 108/11/1150024豐仁041097 阮琳秝 108/12/0350026豐仁041131 林時 108/12/0850027豐仁041180 鄭豐隆 108/12/1450028豐仁041239 陳新春 108/12/2450029豐仁041272 陸清通 108/12/2950031豐仁041301 陳鄭月娥 109/01/0250032豐仁041601 陳明德 109/02/1050034豐仁042003 鄞佳壯 109/04/0550035豐仁042080 張蔥 109/04/1750036豐仁042091 蘇莊美珍 109/04/1850037豐仁042154 鄭子誠 109/04/2750038豐仁042170 林孫美德 109/04/3050039豐仁042273 楊明宏 109/05/1550041豐仁042340 陳新福 109/05/2550042豐仁042357 張陳雪 109/05/2950043豐仁042390 蔡武雄 109/06/0350045豐仁042463 蘇簡靜雲 109/06/1550046豐仁042474 林明香 109/06/1650047豐仁042541 楊水龍 109/06/2450048豐仁042616 柯玉霜 109/07/0650050豐仁042710謝壁壎109/07/2050051豐仁042746 張簡劉撤 109/07/2550052豐仁042760 陳丁財 109/07/2750054豐仁空白 李泓佑 109/08/1650055豐仁042908 陳郭進 109/08/20(起訴書誤載為「109/08/30」),經檢察官當庭更正50056豐仁042966葉樹木109/08/3150057豐仁042991 洪美玉 109/09/0550058豐仁042996 簡英鄉 109/09/0650060豐仁043079 黃月妹 109/09/2250061豐仁043245 潘有德 109/10/1950062豐仁043249 蔡陳桃 109/10/2050063豐仁043291 黃許寶 109/10/2750064豐仁無法辨識 鍾淑惠 109/11/0150065豐仁043332 林再來 109/11/0250066豐仁043376 李註 109/11/0950067豐仁043687 鄭立群 109/12/2650068豐仁043757 鄭郁香 110/01/0650069豐仁043848 林蔡快妹 110/01/1850071豐仁044160 吳陳綠 110/03/0250072豐仁044218 林秋成 110/03/1150073豐仁044226 戴漏相 110/03/1250075豐仁044261 曹鄭碧枝 110/03/1850076豐仁044311 陳綢 110/03/2550077豐仁044380 阮黃不纏 110/04/0750078豐仁044403 鄭基諒 110/04/1050079豐仁044412 曹明財 110/04/1150080豐仁044451 方文友 110/04/1650082豐仁044568 鄭添 110/05/0150083豐仁044592 劉連騰 110/05/0550084豐仁044737 廖素香 110/05/2550086豐仁044966 鄭吉和 110/06/3050087豐仁045079 陳黃愛 110/07/1750089豐仁045151 蔡月 110/07/2950091豐仁045371 朱楊雪花 110/09/0850092豐仁045424 鄭玉雪 110/09/1550093豐仁045498 吳金村 110/09/2750094豐仁045534 戴瑞良 110/10/0250095豐仁045707 陳德信 110/10/3150096豐仁045746 劉金蓮 110/11/0750097豐仁045755 陳秀美 110/11/0950098豐仁045767 陳黃淑惠 110/11/1150099豐仁045783 鄭吳仙花 110/11/14500100豐仁045927 羅紹泉 110/12/06500101豐仁046192 蔡洪金葉 111/01/15500102豐仁046229 陳惠津 111/01/21500103豐仁046259 蔡陳霞 111/01/25500104豐仁046374 鄭南宗 111/02/11500105豐仁046441 林吳清 111/02/18500109豐仁046614 李華琴 缺火化許可證500附表7:
道德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道德040512 張吳連顧 108/09/0350088,5002道德040522 劉運發 108/09/045003道德040567 王新富 108/09/105004道德040599 余瑞鴻 108/09/165005道德040739 蔡春好 108/10/095006道德040768 戴敏緯 108/10/135007道德040777 戴應松 108/10/145008道德040785 賴貴儀 108/10/155009道德040788 張士諒 (起訴書誤載為「 張世諒 」)108/10/1550010道德040795 吳嘉晏 108/10/1650011道德040824 鍾秀文 108/10/2150012道德040825張林 丹妹 108/10/2150013道德040842 張淑齡 108/10/2450014道德040860 潘玉井 108/10/2750015道德040905 鄭昆龍 108/11/0250016道德040918 鍾見達 108/11/0550017道德040977 戴邱榮妹 108/11/1450018道德040987 戴維任 108/11/1550019道德041003 戴陳癸妹 108/11/1750020道德041024 蘇李對 108/11/1950021道德041026 張喜庚 108/11/2050022道德041134 何金娘 108/12/0850023道德041146賴 張桂齡 108/12/0950024道德041209 劉鍾枝葉 108/12/1950025道德041227 戴林 梅蘭108/12/2150026道德041233 孫振堂 108/12/2250027道德041300 邱順發 109/01//0250028道德041319 陳揖勇 109/01/0350029道德041334戴 李喜英 109/01/0550030道德041376 賴鍾滿妹 109/01/1250031道德041386 潘明道 109/01/1350032道德041395 賴戴良妹 109/01/1450033道德041426 賴和仁 109/01/1850034道德041449 賴辰芳 109/01/2150035道德041503 潘強贊 109/01/3150036道德041533 潘銀興 109/02/0350037道德041586 曾賴來妹 109/02/0850038道德041650 林金芹 109/02/1750039道德041735 戴賴傳妹 109/02/2750040道德041745 鍾林梅花 109/02/2950041道德041762張 賴足妹 109/03/0150042道德041811 雷豫基 109/03/0950043道德041825 戴展雄 109/03/1150044道德041931 戴林玉真 109/03/2650045道德041934 高永茂 109/03/2750046道德041940 曾蘭耀 109/03/2850047道德041995 賴致祥 109/04/0250048道德042010 陳暉雄 109/04/0650049道德042089 戴喜榮 109/04/18(起訴書誤載為「10904/1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50050道德042120鍾明恩109/04/2350051道德042152 戴幹松 109/04/2750052道德042183 王文齊 109/05/0250053道德042167 林喜榮 109/04/2950054道德042169 顏董妤仔 109/04/3050055道德042228 鍾戴春妹 109/05/0750056道德042270 鄭克風 109/05/1550057道德空白 陳彥博 109/05/2150058道德空白 賴木貴 109/05/2950059道德042366 張碧玉 109/05/3050060道德042424 張林順妹 109/06/0850061道德042444 張陳美妹 109/06/1150062道德042454 張秀芳 109/06/1350063道德042518 賴秀英 109/06/2250064道德042564 賴克復 109/06/2950065道德042584 曾林香仔 109/07/0250066道德042599 張宏琚 109/07/0450067道德042654 賴石城 109/07/1150068道德042736 曾慶勤 109/07/2350069道德042744 張開源 109/07/2450070道德042825 戴榮發 109/08/0750071道德042833 張朝輝 109/08/0850072道德042862 林澄芳 109/08/1350073道德042871 戴賴笑妹 (起訴書誤載為「 戴賴孝妹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109/08/1450074道德042872陳富華109/08/1650075道德042920 陳秀瑜 109/08/2250076道德042975 戴光耀 109/08/2550077道德042977 謝瑞平 109/09/0350078道德042997 林祖河 109/09/0650079道德043016 藍松通 109/09/0950080道德043020 戴燕來 109/09/1050081道德043031 林鄭秀鳳 109/09/1450082道德043054 陳左玉屏 109/09/1850083道德043188 曾謝春妹 109/10/1050084道德043238 楊鍾二妹 109/10/1850085道德043272 鍾文亮 109/10/2450086道德043367 廖黃玉梅 109/11/0850087道德043427 張忠諺 109/11/1950088道德043438 楊志民 109/11/2050089道德043464 楊建鴻 109/11/2350090道德043518 張巫貝妹 109/12/0250091道德043531 賴泉昌 109/12/0350092道德043548 龔威誌 109/12/0750093道德043592王 潘阿調 109/12/1350094道德空白 邱明高 109/12/1850095道德043663 林戴真妹 109/12/2350096道德043676 潘丸仔 109/12/2550097道德043724 王銘賢 109/12/3150098道德043749 曾湯登妹 110/01/0450099道德043845 戴鳳炎 110/01/18500100道德043861 潘利响 110/01/19500101道德043952 賴戴宮貞 110/01/30500102道德044015 楊英井 110/02/08500103道德044034 鄭申妹 110/02/10500104道德空白 賴謙善 110/02/18500105道德044063 潘友利 110/02/19500106道德044075 陳彥林 (起訴書誤載為「 陳彥霖 」)110/02/20500107道德044106 戴劉藝珠 110/02/23500108道德空白 葉正緣 110/02/25500109道德044193 曾福春 110/03/07500110道德044248 涂李芹妹 110/03/15500111道德044337 張戴秀琴 110/03/30500112道德044472 賴嘉雙 110/04/18500113道德044499 戴楊秀美 110/04/22500114道德044519 李曾春妹 110/04/25500115道德044530 潘慶書 110/04/28500116道德044529 邱阿水 110/04/28500117道德044541 王金美 110/04/29500118道德044613 羅春枝 110/05/10500119道德044781 張永利 110/06/02500120道德044877 賴義昌 110/06/15500121道德044995 楊茜媚 110/07/04500122道德045033 簡冬貴 110/07/11500123道德045065藍 羅香妹 110/07/15500124道德045064 謝金福 110/07/15500125道德045074 楊淑貞 110/07/17500126道德045085 潘含笑 110/07/18500127道德空白 張學松 110/07/19500128道德045144 鍾秀梅 110/07/27500129道德045182 曾羅疇妹 110/08/04500130道德045193 張戴祥妹 110/08/05500131道德045205 曾景松 110/08/07500132道德045268 賴記盛 110/08/19500133道德045312 戴應財 110/08/27500134道德空白 楊德招 110/08/29500135道德045355 楊逢春 110/09/04500136道德045386 張奇峯 110/09/10500137道德045452 林東瑞 110/09/22500138道德空白 詹貴倫 110/09/23500139道德045461 賴鳳雲 110/09/23500140道德045485 林余言順 110/09/25500141道德045490 黃文富 110/09/26500142道德045541 王松雄 110/10/03500143道德空白 戴蘭嬌 110/10/07500144道德045572 趙錦文 110/010/08500145道德045587 鍾永泉 110/10/12500146道德045593 林榮昭 110/10/13500147道德045610 曾耀欽 110/10/16500148道德045631 潘清山 110/10/19500149道德0000000 白楊玉霞 110/11/02500150道德045735 曾賴桂英 110/11/05500151道德空白 曾志傑 110/11/05500152道德045741 陳英井 110/11/06500153道德045759 鍾啟偉 110/11/09500154道德空白賴 潘金連 110/11/12500155道德045774 戴晟雄 110/11/12500156道德045811 曾啟良 110/11/18500157道德045884 張淑然 110/11/28500158道德045919戴林 岳妹 110/12/04500159道德045930 鄭玉山 110/12/06500160道德046007 陳光喜 110/12/20500161道德046036 葉招鳳 110/12/25500162道德046047 張葉德妹 110/12/26500163道德046075 陳雪夏 110/12/30500164道德046098 賴曾淑惠 111/01/02500165道德046102 潘金良 111/01/03500166道德046118 鄭秋 111/01/05500167道德046140 謝惠梅 111/01/08500168道德046173 曾勤義 111/01/13500169道德046272 潘王銀花 111/01/26500170道德046325 周樂珍 111/02/06500171道德046473 賴肇嘉 111/02/22500172道德046526 潘玉環 111/03/01500173道德046537 曾林樣妹 111/03/03500174道德046571 鍾陳由妹 111/03/07500175道德046580 鍾慶安 111/03/08500176道德046587 陳秀月 111/03/10500177道德046615 張訓禎 缺火化許可證500附表8:
福奇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福奇042960 沈金福 109/08/305006,0002福奇043180 邵林阿葉 (起訴書誤載為「 邵林阿菜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109/10/085003福奇043383黃滿仔109/11/115004福奇044642 熊潤生 110/05/135005福奇044800 張連只 110/06/045006福奇045078 王吳秀菊 110/07/175007福奇045160 洪蔡品 110/07/305008福奇045409 陳燕玉 110/09/145009福奇045935 康擇連 110/12/0650010福奇46306 林秀枝 111/01/2850011福奇046397 潘秀華 111/02/1350012福奇046516 潘吳金鳳 111/02/26500附表9:
祥聖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祥聖空白 李發香 108/01/27100070,0002祥聖039076 邱心通 108/01/3110003祥聖039107 吳曾秀妹 108/02/0310004祥聖039214 邱劉尾存 108/02/2310005祥聖039339 潘進居 108/03/1210006祥聖039406 潘天賜 108/03/2110007祥聖039458 林增榮 108/03/2810008祥聖039767 葉清吉 108/05/1710009祥聖空白 謝接有 108/06/21100010祥聖040140 黃志賢 108/07/10100011祥聖040148 林郁卿 108/07/12100012祥聖040614 李進成 108/09/18100013祥聖041171 陳天從 108/12/13100014祥聖041248 邱舜雲 108/12/25100015祥聖041606 陳明師 109/02/12100016祥聖041770 鍾文財 109/03/03100017祥聖042050 楊鍾秀 李109/04/12100018祥聖042061 曾軒緯 109/04/14100019祥聖042178 孫木崑 109/04/30100020祥聖042231 余忠謹 109/05/07100021祥聖042242 黃正雄 109/05/10100022祥聖042651 龔恆隆 109/07/11100023祥聖042850 潘明聰 109/08/10100024祥聖042921 王武雄 109/08/22100025祥聖042949 王水勝 109/08/28100026祥聖042957 江音誼 109/08/29100027祥聖043082 劉蘭香 109/09/22100028祥聖043215 許三賢 109/10/14100029祥聖043359 孫胡麗速 109/11/07100030祥聖043530 李菊珍 109/12/03100031 祥聖未 填 王清文 109/12/09100032祥聖043847 林國乎 110/01/18100033祥聖043883 尤志強 110/01/21100034祥聖044012 李文調 110/02/07100035祥聖044078季 蔡春枝 110/02/20100036祥聖044312 潘勝藤 110/03/25100037祥聖044443 林振華 110/04/15100038祥聖044596 潘孟蕙 110/05/07100039祥聖044614 余新景 110/05/10100040祥聖044809 張賴櫻妹 110/06/06100041祥聖044862 陳淑櫻 110/06/12100042祥聖044933 吳曉蠻 110/06/25100043祥聖044953 李忠光 110/06/28100044祥聖044981 林正利 110/07/02100045祥聖045060 楊文龍 110/07/15100046祥聖045129 黎庭雄 110/07/25100047 祥聖未填 楊英雄 110/07/26100048祥聖045139 陳建良 110/07/27100049祥聖045161 詹勝發 110/07/30100050祥聖045172 陳俊傑 110/08/02100051祥聖045173 林素 110/08/02100052祥聖045226 潘金環 110/08/14100053祥聖045256 陳昭南 110/08/17100054祥聖045305 張宇辰 110/08/25100055祥聖045332 劉信宏 110/08/31100056祥聖045362潘丞誾110/09/07100057祥聖未填 楊朝家 110/09/26100058祥聖045512 潘秀福 110/09/29100059祥聖045553 徐蘭秀 110/10/04100060祥聖045657 顏翁寶玉 110/10/22100061祥聖045697 董黃玉妹 110/10/30100062祥聖045896 朱美雪 110/12/01100063祥聖045920 潘來合 110/12/04100064祥聖046073 吳清田 110/12/30100065祥聖046198 賴富城 111/01/15100066祥聖046388 殷福助 111/02/13100067祥聖046419 潘榮發 111/02/15100068祥聖046498 王惠娥 111/02/24100069祥聖046510 簡蔡梅英 111/02/25100070祥聖046617 潘綉琴 111/03/141000附表10:
水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水成038901 潘世傑 108/01/0760075,6002水成038977 張古乙妹 108/01/186003水成039030 白楊連只 108/01/246004水成空白 楊清文 108/02/026005水成039163趙 潘英蘭 108/02/166006水成039176 廖明吉 108/02/186007水成039189 蘇太平 108/02/2020008水成036338 劉炎 108/03/116009水成039454(起訴書誤載為「038454」),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潘志明108/03/2860010水成039546李昭元108/04/1060011水成039573 蔣金龍 108/04/1460012水成039593 簡賴玉美 108/04/1760013水成039724 李來度 108/05/1160014水成039735張 陳玉桃 108/05/1260015水成039789 林進忠 108/05/2060016水成039813 趙協正 108/05/2360017水成040073 張順次 108/06/3060018水成040093 房春木 108/07/0460019水成040300 張郭玉蘭 108/07/3160020水成空白 李江洪 108/08/0360021水成040332 陳貴丁 108/08/0460022水成040486 王黃美甚 108/08/3060023水成040509 陳春仔 108/09/0360024水成040534 吳天良 108/09/0660025水成040619 張瑞泰 108/09/1960026水成040663 廖麒堯 108/09/2660027水成040721 聶祥麟 108/10/0660028水成040747 朱順義 108/10/0960029水成040955 尤三郎 108/11/0960030水成041349 楊張連葉 109/01/0660031水成041436 李陳月蘭 109/01/1960032水成041480 邱杞財 109/01/2360033水成空白 何水鑾 109/02/2160034水成041738 陳仲會 109/02/2760035水成042041 黃進發 109/04/1160036水成042143 吳志恒 109/04/2560037水成042185 陳啟志 109/05/0260038水成042186 廖宗仁 109/05/02200039水成042259古 楊桂榮 109/05/1260040水成042323 王秀蘭 109/05/2160041水成042380 黃明球 109/06/0260042水成042442 楊嘉典 109/06/1160043水成042485 郭新傳 109/06/1660044水成042569 尚愛華 109/06/3060045水成042594 林文安 109/07/0460046水成042745 洪連芳 109/07/24200047水成042762 林聰結 109/07/2760048水成042765 劉榮三 109/07/2860049水成042792 鄭金祈 109/07/31200050水成042847 陳清榮 109/08/1060051水成042878 王金水 109/08/1660052水成042945 李明昇 109/08/2860053水成042953 洪淑菁 109/08/2960054水成043143 林美蓁 109/10/0360055水成043155 張房光月 109/10/0460056水成043279 王勝興 109/10/2660057水成043287 廖謝戊妹 109/10/26200058水成03246 尤聰義 109/10/2760059水成043313 陳許金蘭 109/10/3060060水成043316 高錦雪 109/10/3160061水成無法辨識 陳秀花 109/11/1760062水成043490 陳富德 109/11/2760063水成043523 尤林周美 109/12/0260064水成043938 張丁福 110/01/2860065水成043947 張潘辛妹 110/01/3060066水成044118 吳新發 110/02/2460067水成044124 許美玲 110/02/2560068水成044173 劉振喜 110/03/0360069水成044227 莊陳桂葉 110/03/1260070水成044245 王榮福 110/03/1560071水成044320 邱鳳元 110/03/2560072水成044322 潘菊蘭 110/03/2660073水成044350 張金發 110/04/0160074水成044359 資品研 110/04/03200075水成044420 江志洋 110/04/1260076水成044450 潘秀茹 110/04/1660077水成044484 盧榮士 110/04/19200078水成044576 樂騰順 110/05/0460079水成空白 黃金隆 110/05/0560080水成044604 黃陳金匙 110/05/0760081水成044633 陳文龍 110/05/1260082水成044716 陳秀盆 110/05/2260083水成044760 陳朱玉里 110/05/2960084水成044918(起訴書誤載為「04492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顏尤恒花110/06/22200085水成045006朱清諒110/07/0560086水成045044盧 陳桂米 110/07/1260087水成045247陳 楊芳妹 110/08/1660088水成045288蕭 陳仙梅 110/08/2160089水成045324 尤許天卻 110/08/2860090水成045358 王佳芬 110/09/0560091水成045448 白茂竹 110/09/1960092水成045766 黃文村 110/11/1160093水成空白 郭永耀 110/11/1960094水成045833 謝黃彩蓮 110/11/22(起訴書誤載為「110/11/2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60095水成045888龔月如110/11/28(起訴書誤載為「110/12/04」),經檢察官當庭更正60096水成045923古王銀妹110/12/04(起訴書誤載為「110/12/31」),經檢察官當庭更正60097水成046089王龍和110/12/3160098水成046095 陳張甜仔 111/01/0260099水成046156 尤金米 111/01/09600100水成046161 鍾正寶 110/01/11600101水成046179 吳昭明 111/01/14600102水成046225 張龍仁 111/01/202000103水成046234 陳新教 111/01/21600104水成046274 劉昆彰 111/01/27600105水成046612 張功人 111/03/14600附表11:
金寶城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金寶城044355 周進益 110/04/02100014,0002金寶城044369 林朱港 110/04/0610003金寶城044954 鄭陳碧端 110/06/2910004金寶城045068 康許月金 110/07/1510005金寶城045213 陳德東 110/08/0910006金寶城045792 邱寶慧 110/11/1510007金寶城045859 林豪文 110/11/2610008金寶城046045 曹招陽 110/12/2610009金寶城046067 何瑞記 110/12/28100010金寶城046123 鄭進 111/01/06100011金寶城046260 曹佳順 111/01/25100012金寶城046300 蔡林水菊 111/01/28100013金寶城046485 蔡陳珠 111/02/23100014金寶城046603 林李葉 111/03/121000附表12:
昆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昆俐044135 施安鎮 110/02/2720006,0002昆俐044638 黃進益 110/05/1320003昆俐046538 陳全勝 111/03/032000附表13:
龍盛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龍盛039207 楊文賢 108/02/22100013,0002龍盛039352 張簡有財 108/03/1410003龍盛040394陳有108/08/1410004龍盛040917 張東珍 108/11/0510005龍盛041558 曾黃邁 109/02/0510006龍盛041666 曹閔傑 109/02/1910007龍盛042246 曾進明 109/05/1010008龍盛042677 張徐豔玫 109/07/1510009龍盛044500 陳林玉勤 110/04/22100010龍盛045104 黃武雄 110/07/21100011龍盛045303 陳王雲 110/08/24100012龍盛045347 許楊娥 110/09/02100013龍盛045468 張嘉緯 110/09/241000附表14:
合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合興045827 謝義雄 110/11/215001,0002合興046270 劉廣 111/01/26500附表15:
大晉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大晉039261 楊國政 108/03/0160041,6002大晉039517 曾文偉 108/04/066003大晉039559 陳吳麗雪 108/04/1210004大晉039625 陳惠琴 108/04/2310005大晉040129 陳方秀琴 108/07/0810006大晉040244 戴利珠 108/07/2510007大晉040298 徐世鴻 108/07/316008大晉040499 洪榮利 108/09/016009大晉040582 謝清霖 108/09/1460010大晉040727 謝陳哖春 108/10/07100011大晉040766 伍忠榮 108/10/1260012大晉040872 陳敬樺 108/10/29100013大晉041065 鄞震吉 108/11/26100014大晉041313 李振元 109/01/02100015大晉041676 尤水聽 109/02/21100016大晉041812 林祈安 109/03/09100017大晉042121 黃鄭 金鑾 109/04/23100018大晉042411 林洪金連 109/06/07100019大晉042590 黃榮心 109/07/02100020大晉042606 陳張鳳 109/07/05100021大晉042674 許金花 109/07/15100022大晉42737 陳漢銓 109/07/23100023大晉042918羅 李金玉 109/08/21100024大晉43101 吳肇雄 109/09/25100025大晉43223 李朝全 109/10/15100026大晉43256 陳水吉 109/10/21100027大晉043639 郭振榮 109/12/19100028大晉043792 蔡抄 110/01/10100029大晉043904蘇林恧110/01/24100030大晉044002 蔡邱寶英 110/02/07100031大晉044159 阮慶木 110/03/02100032大晉044171 林來傳 110/03/03100033大晉044233 林柱 110/03/12100034大晉044242 林朝相 110/03/13100035大晉044457 陳英寶 110/04/16100036大晉044587 李崇榮 110/05/05100037大晉044838 邱瑞蘭 110/06/10100038大晉045118 陳金波 110/07/23100039大晉045319 李進登 110/08/28100040大晉045847 張德煌 110/11/24100041大晉045872 薛宏居 110/11/27100042大晉045912 陳盧金耳 110/12/03100043大晉046194 林謝鳳圭 111/01/15100044大晉046465 蔡謙良 111/02/201000附表16:
石心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石心039397 江秀琴 108/03/182002,6002石心042071 周坤宗 109/04/152003石心042252 洪靜旗 109/05/102004石心044060 林枝生 110/02/182005石心044177 姚吳連香 110/03/032006石心044285江 陳秀華 110/03/222007石心044335 董俊耀 110/03/292008石心044449 陳吳秀蜂 110/04/152009石心044474 黃金水 110/04/1820010石心044497 林木川 110/04/2220011石心044513 曾進添 110/04/2420012石心044551王茂生110/04/2920013石心046521 王宋龍嬌 111/02/26200附表17:
揚善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編號禮儀業者繳款編號亡者姓名火化日期行賄金額(元)總計(元)1 揚善無 陳榮 108/06/30100037,0002揚善040131 沈草生 108/07/0810003揚善040163 林陳月省 108/07/1410004揚善040480 林基龍 108/08/2810005揚善040731 姜玉英 108/10/0810006揚善040820 王明當 108/10/2010007揚善041175 潘董清錦 108/12/1310008揚善041348 詹新琳 109/01/0610009揚善041430 林永宏 109/01/19100010 揚善未填孫 李秋娥 109/03/08100011揚善042249 盧林月碧 109/05/10100012揚善042262 楊榮泉 109/05/12100013揚善042289 呂清添 109/05/17100014揚善042306 王惠雄 109/05/19100015揚善042320 洪登正 109/05/21100016揚善042567劉林樹欉109/06/29100017揚善043184 張林炎雪 109/10/08100018揚善043314 林德雄 109/10/30100019揚善043345 陳利明 109/11/05100020揚善043461 藍智成 109/11/23100021揚善043999 方恒龍 110/02/06100022揚善未填 林良明 110/02/28100023揚善未填 沈正德 110/05/01100024揚善044764 陳家祥 110/05/30100025揚善044879 陳拐 110/06/15100026揚善044896 董方民楚 110/06/17100027揚善045105 林中興 110/07/21100028揚善045455 陳欽田 110/09/22100029揚善046099 陳貴富 111/01/02100030揚善046110張 黃雪蓉 111/01/03100031揚善046166 楊水粉 111/01/11100032揚善046189 陳添發 111/01/15100033揚善046310 林惠 111/01/29100034揚善046372 陳小粗 111/02/11100035揚善046418 謝春生 111/02/14100036揚善046451 董群雄 111/02/18100037揚善046568 鍾詹月桂 111/03/071000卷別對照表卷宗名稱簡稱廉政署附表卷廉政附表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一)供述卷一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一)非供述卷一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二)非供述卷二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三)非供述卷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偵3449卷一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偵3449卷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三偵3449卷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四偵3449卷四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五偵3449卷五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六偵3449卷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七偵3449卷七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八偵3449卷八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九偵3449卷九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偵3449卷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一偵3449卷十一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二偵3449卷十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三偵3449卷十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四偵3449卷十四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五偵3449卷十五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六偵3449卷十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七偵3449卷十七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八偵3449卷十八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九偵3449卷十九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十偵3449卷二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一偵3449卷二一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28號卷二一偵6828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176號卷查扣176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388號卷查扣388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他字第122號卷聲他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押字第59號卷聲押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①偵3449卷一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②偵3449卷一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61號卷偵抗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78號卷偵聲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59號卷聲羈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卷一本院卷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卷二本院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