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6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明翠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秋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苗簡字第6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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