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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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胡原通 債務人 朱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叁萬肆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國強於民國(以下同)102年0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2年04月24日起至122年04月24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4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等,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侯群瑜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國強│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8│││547517││1月24日起│││││1元│││││├──┼───┼─────┼──────┼──────┼───────┤│002│新臺幣│朱國強│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3│││165956││1月24日起│││││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國強│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7517││2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朱國強│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956││2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