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繳遺產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 李明倫 前原告與被告 陳坤元 等人間請求返還代繳遺產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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