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梁金展
鄭梁來春 梁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顏秀金 、 邱文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0,36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占用面積
590.09平方公尺=2,360,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