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林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昆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0,8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