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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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286號聲請人 羅文慧 相對人 許羅燦燦
黃若瑛
羅燦垣 羅文意 羅蘇曼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羅燦燦、黃若瑛、羅燦垣、羅文意、羅蘇曼和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與所主張之分割方案,核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32,555元(詳如附表所示),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計10分之1後之費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瑋杰附表: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羅承蓀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項目核定價額(新臺幣)參考依據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26,571,948元依聲請人提供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載,與本附表編號1房地同區段之建物含基地最新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行情約為194,809元。復依卷附建物謄本所示,編號1建物總面積共136.4平方公尺。故編號1房地價額應為26,571,948元[計算式:194,809×136.4=26,571,948]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2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15,428,873元依聲請人提供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載,與本附表編號2房地同區段之建物含基地最新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行情約為194,809元。復依卷附建物謄本所示,編號2建物總面積共79.2平方公尺。故編號2房地價額應為15,428,873元[計算式:194,809×79.2=15,428,873]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3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2樓之1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11,143,075元依聲請人提供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載,與本附表編號3房地同區段之建物含基地最新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行情約為194,809元。復依卷附建物謄本所示,編號3建物總面積共79.2平方公尺。故編號3房地價額應為11,143,075元[計算式:194,809×57.2=11,143,075]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4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26,571,948元依聲請人提供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載,與本附表編號4房地同區段之建物含基地最新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行情約為194,809元。復依卷附建物謄本所示,編號4建物總面積共136.4平方公尺。故編號4房地價額應為26,571,948元[計算式:194,809×136.4=26,571,948]坐落基地:新北市永和區水源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5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6樓之2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10,726,153元依聲請人提供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載,與本附表編號5房地同區段之建物含基地最新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行情約為174,239元;復依卷附建物謄本所示,編號5建物總面積共61.56平方公尺(層次面積37+陽台面積18.1+共有部分6.46=61.56),故編號5房地價額應為10,726,153元[計算式:174,239×61.56=10,726,153]。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0分之392)6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存款2,150,217元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本院職權查詢之111年8月股票交易價格表所示。7士林電機股票(34股)2,120元(111年8月平均收盤價62.34元x34股≒2,120元)8臺灣電視股票(8,961股)102,424元9宏碁股票(1,061股)23,512元(111年8月平均收盤價22.16元x1,061股≒23,512元)10台積電股票(2,000股)1,018,820元(111年8月平均收盤價509.41元x2,000股≒1,018,820元)11聯強股票(3,787股)210,595元(111年8月平均收盤價55.61元x3,787股≒210,595元)12國泰金控股票(4,166股)192,553元(111年8月平均收盤價46.22元x4,166股≒192,553元)13南亞塑膠股票(606股)41,911元(111年8月平均收盤價69.16元x606股≒41,911元)14力晶股票(142股)1,846元15欣煜股票(3062股)0元16高企股票(86股)0元依聲請人主張之方案,由其依應繼分比例18分之1分配,則聲請人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受利益共為5,232,555元[計算式:(26,571,948+15,428,873+11,143,075+26,571,948+10,726,153+2,150,217+2,120+102,424+23,512+1,018,820+210,595+192,553+41,911+1,846+0+0)÷18=5,232,555,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