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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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事聲字第10號異議人 王彥雄
王彥博 王輝德 黃 劉淑貞 劉香宛 劉豐榮 劉烽梃 劉豐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108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除劉豐榮外其餘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異議狀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除劉豐榮外其餘異議人之異議。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0條之4所明定。
二、查異議人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提出民事異議狀,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裁定聲明異議,該異議狀上具狀人欄僅有劉豐榮之蓋章,其餘異議人則均未簽名或蓋章,亦未附有其餘異議人之委任狀,是本件聲明異議之書狀程式尚有欠缺,應予補正。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除劉豐榮外其餘異議人之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