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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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捷世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鈞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