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德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宗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宗德與 劉志鵬 均係宜蘭青年商會之會員,2人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晚上均參加該會之臨時選務委員會,因法令見解起衝突,黃宗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當日晚上9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宜蘭青年商會會館多數人在場之公開場所,對劉志鵬辱罵「幹你娘雞巴」等語2次,足以貶損劉志鵬之人格,公然侮辱劉志鵬。
二、證據:㈠被告黃宗德於偵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劉志鵬、 游騰昌林亮宏 於偵訊中之證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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