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7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7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韓德森 送達代收人羅行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之前手 陳茂欽 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CPU散熱片之固定裝置」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0三五四一號專利證書,旋陳茂欽將專利權讓與參加人。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九0)智專三(二)0四0二0字第0九0八九000四四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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