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提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提字第11號聲請人即受逮捕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法庇護 王宗堂 等人選舉案件而提起告訴,並投訴監察院,此選舉案件仍無進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反聯手本院構陷聲請人入罪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無逮捕、拘禁之事實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所謂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經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徵,則聲請人自無提審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無據,徵諸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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