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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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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