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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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傳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甲○○被上訴人永和捷運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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