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