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廖展衛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王明一 律師被告 蘇昱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合夥財產500萬元×原告出資比例60%=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