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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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2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佳毓 、 鄭佰花 、 鄭劉金珠 、 鄭獻璋 、鄭晟傑、 鄭兆荏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琇淳